2011年11月13日 星期日

2012年台北攝影獎

一、宗 旨︰
為促進影藝交流、倡導攝影藝術,提昇攝影水平,特舉辦第六屆「台北攝影獎」。
二、指導單位:
台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台北攝影學會
四、參加對象︰
凡屬愛好攝影人士,誠摯歡迎參加。
五、作品題材︰
以不違反善良風俗,及未曾發表之最近三年內作品。
六、作品規格︰
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長邊14~16吋為限,短邊不拘,不得裝裱、不留白邊,作品背面請粘貼參加表。※參加表請上「台北攝影網http://www.photo.org.tw/」下載。
七、參加張數︰
每人最多限10張。
八、參加費用︰
參加者每人新台幣500元、本會有效會員300元、海外參加者美金20元。
(凡參加者均致贈一本2012年3月出刊之「2012台北攝影年鑑」)
九、收件日期
︰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送達為憑)。
十、收件地點︰10442 台灣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4樓 台北攝影獎主席 張明芝先生收
台北攝影學會 電話:(02)2542-9968 傳真:(02)2542-9965
十一、評審日期:
2011年12月18日
十二、獎 勵︰
台北攝影獎一名:獨得獎杯一座,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優選獎六名:各得獎牌一面,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佳作獎五十名:各得獎狀一紙,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十三、附則︰
1、得獎作品編入「2012台北攝影年鑑」,並擇期於國立國父紀念館展出。
2、參加費用請利用郵政劃撥帳號:00045713戶名︰台北攝影學會。
3、參賽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裱框,以求美觀。
4、參賽作品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得獎者應交付得獎作品電子檔(高於600萬畫素、解析度2000dpix3000dpi以上之
JPG或TIFF檔),主辦單位有權於報紙、雜誌、網站及各項媒體發表,不另致酬。
6、未得獎作品,於評審完畢一個月內自取,或附回郵信封由本會寄還,否則恕不退件。
7、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
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
並追繳獎金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8、各獎項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9、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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