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2011「樂活浮洲藝術嘉年華」創意舞劇比賽

壹、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協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板橋區公所

貳、比賽規則及獎勵辦法

一、參賽資格及組別:
參賽者不限國籍,符合各組資格限制者皆可報名參加。
(一) 大專院校組:凡現就讀於國內大專院校之學生,均可組隊參賽。
(二) 社會組:19歲以上(未就學)之社會人士皆可組隊參賽。

二、比賽說明:

創意無限,用創意讓夢想無界限,廣邀全臺的表演團體前來PK表演,優勝隊伍可獲得獎金、獎狀,同時列為新北市文化局未來活動推薦演出團體名單。
(一) 相關限制:
凡具藝術水準以「舞臺演出」形式之表演作品均可。不強調個人之表演,而以15人以上之團體演出為主,強調創作之內容、主題。無表演類型之限制,充滿實驗性與前瞻性,給予創作者更大更自由之自主意識與發揮空間,演出時間以不超過10分鐘為限。
(二) 獎項:
1. 「最佳評審獎」
2. 「最佳編舞獎」
3. 「最佳創意獎」
(三) 評分標準:
1. 主題與創意美感 30%
2. 團隊精神 25%
3. 動作運用、舞臺呈現(舞蹈、隊型變化…) 25%
4. 聲音運用(音樂) 5%
5. 服裝造形 15%
(四) 計分方式: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經該類評審開會審查後決議該類得獎名單(得獎名單於頒獎典禮前保密)。
(五) 比賽規定:
1. 採取公開比賽方式。
2. 表演時間10分鐘,每逾時1分鐘,扣總分1分。
3. 換場時間總時間(道具擺放)勿超過5分鐘,此規定不含演出時間。逾時扣總分0.5分。
4. 請自備演出服裝、道具、佈景、音樂(基本燈光由演出場地提供)。
5. 同一作品,近三年內曾得過國際大賽或全國公開比賽之優勝者,不得參賽。
6. 參賽作品若經發現有抄襲或有前項事情,經查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並追回主辦單位所頒全部獎項。
7. 計時標準:以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表演動作等先開始者為基準)為計時之開始,以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表演動作較後結束為基準),為計時之結束(明顯之退場動作不列入計時)。
8. 參賽隊伍需於比賽開始前一小時派代表至會場報到,並須依出場序與賽,若經唱名三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9. 表演道具限制:
 道具高度:2.3M以內、寬度:1.8M以內(道具尺寸超過限制,扣總分1分,請確實遵守,進會場組裝者,不在此限。)
 舞臺寬度:11.89M、深度:8.2M。
 所有大型道具需加裝輪子,以免損壞地板。
 有使用亮粉及彩帶之隊伍,需於換場時派人迅速清理場地,以免影響接續表演隊伍。
 嚴禁使用爆竹、油漆、顏料、火炬類等會損壞地面及布幕之道具
 音樂播放規定:每隊需指派1人,於比賽前10分鐘至音控室集合(燒錄音樂帶請注意是否可播放)。

三、賽程說明:

(一) 初選:
1. 參賽隊伍於100年11月18日前,將參賽作品影片上傳至youtube,影片標題為「樂活浮洲藝術嘉年華/創意舞劇參賽作品-團體名稱/作品名稱」,上傳影片為擷取參賽作品之精華片段5分鐘,並於影片上傳後填寫報名書面資料暨影片光碟寄送執行單位。
2. 參賽作品將於網路上進行公開票選,票選時間為100年11月21日至100年11月25日,取得各組票數最高之前5隊,以及評審評選各組10隊,每組各15隊入圍複賽,並於100年11月28日公布。
(二) 複賽:
初選入圍者參加現場演出複賽,參賽作品應與初選報送內容相同。依評審評選結果,選出各組前8隊進入決賽。
 複賽:100年12月3、4日(週六、日)下午14:00起
 地點:(日後另行公告)
(三) 決賽:
複賽入圍者參加現場演出決賽。依評審評選結果,選出各組3名獎項。
 決賽:100年12月10日(週六)下午14:00起
(上午9:00-12:00為彩排時間)
 地點:新北市市民廣場(戶外)

四、報名須知:

(一) 如參賽作品係專為本比賽所創作,且於本次比賽前尚未公開發表者,請於報名表上參賽作品著作權同意書處簽名,作品得獎後之智慧財產權為參賽人與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共有,雙方得各自使用該著作,並得授權第三人做推廣使用,免經他方同意。
(二) 如得獎作品係於本比賽前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參賽人同意無償授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使用該作品。
(三) 創作得獎人同意不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其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 參賽者於比賽及演出時所有涉及作曲家、編舞家及其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者,皆須由參賽者自行處理或取得授權,必要時主辦單位得要求參賽者提出證明。
(五) 主辦單位有權現場拍照、錄影並製作影帶及DVD,並有權以任何形式重製、公開展示、編輯、利用或散佈得獎作品之照片、錄影,以推廣宣傳相關活動。
(六) 報名表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

五、獎勵辦法:

(一) 入圍複賽未得獎者由主辦單位頒發感謝狀乙紙。
(二) 得獎者、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獎勵金。
(三) 各組之「最佳評審獎」10萬元、「最佳編舞獎」3萬元、「最佳創意獎」2萬元,兩組總獎金共計30萬元。獎金依所得稅法由主辦單位扣繳相關稅費。

六、其他:

(一) 入圍複、決賽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以為請假證明。
(二) 走位或彩排時段日期、登記方法及注意事項,日後將另行公布於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ntpc.gov.tw)。
(三)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四) 如對比賽有意見或抗議,應以書面向執行單位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比賽結束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五)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修正權利。

七、評審相關事宜:

(一) 評審聘請:預計邀請7位國內評審參與初選、複賽及決賽評選,評審委員由執行單位提供國內專家學者名單,經文化局確認後邀約聘任。建議邀請評審背景為職業舞團總監、職業劇團總監、廣告創意人、劇場專業、音樂製作人等。
(二) 迴避原則:
1. 評審於接受邀請前,應檢視文化局提出之參賽者名單,若有1年內曾指導之團隊,該評審應提出迴避。若於賽場發現有1年內曾指導之團隊,該評審亦應立即提出迴避。
2. 若評審違反上述原則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未來3年內不予邀聘為本項比賽之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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