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
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二、主辦單位: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三、協辦單位:
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高雄市攝影學會、中華攝影報、郎靜山藝術文化發展學會、桃園縣攝影學會。四、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本屆評審委員不得參加)。五、題 材:
不限。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六、規格及張數:
參賽者須提出8x10吋或8x12吋,方型10x10吋均不得裝裱,整套系列(連作)二十張,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30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八、收件地點:
33392桃園縣龜山鄉南上路392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游家相先生收。九、評 審:
聘請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100年12月10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起,假桃園縣中壢市自忠二街224號 桃園縣攝影學會館,公開評審,屆時歡迎蒞臨參觀。(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十、獎 勵:
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一名。頒發證書、獎金30000元、獎座乙座、並
由郎靜山藝術文化發展學會提供郎大師有關精美紀念品乙份,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由郎靜山藝術文化發展學會提供郎大師有關精美紀念品乙份,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十一、附 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須填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二)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交得獎全部作品光碟1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未得獎之作品,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但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儘妥善保管之責,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24161三重市捷運路55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收。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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