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第十一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

一、宗  旨:

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二、主辦單位: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三、協辦單位:

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高雄市攝影學會、中華攝影報、郎靜山藝術文化發展學會、桃園縣攝影學會。

四、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本屆評審委員不得參加)。

五、題  材:

不限。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

六、規格及張數:

參賽者須提出8x10吋或8x12吋,方型10x10吋均不得裝裱,整套系列(連作)二十張,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

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30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八、收件地點:

33392桃園縣龜山鄉南上路392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游家相先生收。

九、評  審:

聘請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100年12月10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起,假桃園縣中壢市自忠二街224號 桃園縣攝影學會館,公開評審,屆時歡迎蒞臨參觀。(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

十、獎  勵:

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一名。頒發證書、獎金30000元、獎座乙座、並
由郎靜山藝術文化發展學會提供郎大師有關精美紀念品乙份,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十一、附  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須填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
(二)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交得獎全部作品光碟1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未得獎之作品,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但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儘妥善保管之責,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24161三重市捷運路55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收。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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