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2011台灣省漁會「建國百年-漁業之美」攝影比賽

一、主旨:

為推展台灣特色多元漁業生態與在地人文采風,發掘台灣寶島在地漁業自然風情之美,特舉辦本次攝影比賽。

二、主辦單位

臺灣省漁會 http://www.tpfae.org.tw/

三、參賽資格

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

四、攝影主題

以展現臺灣漁業之美,包括生產、生活、生態等三生產業及漁業文化、風采或漁業推廣教育活動等主題之作品皆可。

五、作品規格

1.每張作品限6×8吋彩色相紙沖洗之完整照片,請於照片背面黏
貼報名表(如附件),報名表請勿黏貼超出作品。
2.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等;
凡得獎作品,必須繳交光碟片檔案,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
格。

六、收件

1.請參賽者將作品(6×8之照片背面黏貼報名表)郵寄或親自送
件方式,寄送至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一段6號 臺灣省漁會「建
國百年~漁業之美攝影比賽收」。
2.報名表Word檔案請傳送至mira.lili@msa.hinet.net,
檔案供收件建檔用,請詳填後傳送以利收件。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八、獎勵方式:
第一名1名:獎金貳萬元正,獎狀乙張
第二名1名:獎金壹萬伍仟元正,獎狀乙張
第三名1名:獎金壹萬元正,獎狀乙張
優 選15名:獎金貳仟元正,獎狀乙張
佳 作45名:獎金壹仟元正,獎狀乙張
九、評審方式:
由臺灣省漁會聘請評選委員若干名,擇期於本會公開評審,得獎作品除專函通知得獎者外,並於本會漁友月刊及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十、著作權屬: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十一、頒獎時間:另行通知。

附則

1.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奬項得從缺。
2.參賽作品須與「建國百年~漁業之美」報名表一併交件,並
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黏貼一張報名表於作品背面。
3.參賽得獎作品須交付原稿光碟片作品數位光碟檔案800萬
畫素300dpi以上圖檔供審核,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獲
獎及公開發表,並不得盜用他人作品參賽,經發現將取消資
格,取消之獎項不再遞補,如已領取獎項,主辦單位並得追
回原獎項、獎金,若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部份參賽者應自行
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4.作品不得合成、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
護貝、裝裱、留白邊或是畫邊等。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
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獎金、
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
辦單位無關。
5.每位參賽作品不限張數,第一、二、三名以不重複選取為原
則;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不遞補。
6.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
棄權。
7.郵遞者,請妥善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
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8.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佈得
獎日起歸屬「臺灣省漁會」所有;本單位依法有重製、公開
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
致酬。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9.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
責任。
10.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
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11.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2.本簡章如有不當或不足之處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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