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2012年『屏東美展』徵件

壹、宗旨:

為推動藝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藝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參、展覽地點: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市大連路69號)

肆、展覽時間:

2012年6月2日(星期六)至6月27 日(星期三)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2012年6月2日(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參賽資格:

(一)凡目前在台灣活動之藝術家均可參賽,惟外國籍者,須提出居住滿三年以上之證明。
(二)外籍藝術家須由代理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代領獎金等參賽事宜,持有居留
證者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三年內(以初審送件截止日期回推)創作為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參加類別不限。
(四)參選的主要作品若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不得投件參賽。

二、實施方式:

(一)初審:1.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編號1為主要作品,編號2、3為參考作品)之8×10吋相片或彩色輸出各一張。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3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
5.送件表須詳細填寫相關資料(外籍創作者,請以中英對照方式書寫)、貼附作品照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原作(編號1)參加複審。
(三)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審之另二件參考作品(編號2、3)原作一倂送審參予決審。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 作品規格

第一類 攝影、數位影像(含動畫、影片或影像合成處理)

1. 攝影作品裝框前作品長邊以61公分(24吋)為準,短邊不小於31公分(12吋)。
2.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框表完成,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3. 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公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 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及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長3公尺×寬3公尺。

第二類 立體造形(雕塑、裝置綜合媒材等)

1. 雕塑作品長、寬、高至少須有一邊不得少於30公分,且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300公分,重量不超過100公斤。
2.浮雕含框最大170公分,最小80公分,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精細作品應加墊座,或用壓克力盒裝妥,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
3.因考量運送過程之安全,請參賽者將作品放置於堅固木箱內,避免運送過程晃(滑)動而遭致損壞。

第三類 工藝產品

1.工藝作品型式不拘,作品請以堅固木箱或其他材質之容器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
2.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編織類之最長邊不超過200公分。
3.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以利展出。
第四類 視覺設計(含海報、包裝) 1.平面作品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最大不得超過108×78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2.立體作品最大尺寸以30公分正方為限。
3.妥善保護,裝裱完整。平面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4.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以利展出。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複選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四、獎勵:

(1)屏東獎三名(不分類):頒發獎座1座及獎金新台幣15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2)優選12名(分類):頒發獎金1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4)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2冊。
(5)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6)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一、初審收件:即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星期五)
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
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
號)電話:08-7360332 轉2133。
二、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三、複審收件:2012年2月7日(星期二)起至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止。送交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電話:08-7360332轉2133。
四、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五、複、決審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2012年6月4日(星期一)至6月6日(星期三)止。持據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一樓畫廊(屏東市大連路69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七、收、退件時間:於規定期限內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違反以下條款者,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狀):(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以初審送件截止日期回推) (2)具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另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攝影)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者。
三、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四、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5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得獎者需出席參加頒獎典禮之義務。
八、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www.cultural.pthg.gov.tw或http://www.pthg.gov.tw 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九、本實施辦法經2012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進入比賽網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